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根据卫生部与人事部共同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凡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卫生部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一级学科学会(包括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及卫生部直属单位、全国性一级学科学会于每年 9月底以前,将下一年推荐的或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内容和方式、申请依据、教学对象和人数、日期、地点、考核办法和拟授学分、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讲课人简况以及收费标准等,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五、申报的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进行评审,报卫生部批准。
六、卫生部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卫科教发[1996]第24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