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
(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省(部)属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省一级学会(协会)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五、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批申报。5月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11月申报次年项目。拟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报《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六、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批准认可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全省公布,由被批准立项的单位组织实施,并供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鼓励项目主办单位到农村、社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八、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以后,须报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或讲义)、学员签到表等材料。如需在次年继续举办,可在次年1月底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备案,每个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只能备案1次。备案项目在每年2月底或3月初公布。
九、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组织制定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颁布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