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学科组评审,由广州市卫生局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先进性、实用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或处于本学科市内领先水平;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获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五)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六)符合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七)面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中西医医疗卫生适宜技术的推广。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承担部分授课内容;每位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得超过2项。
四、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五、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已安装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
六、拟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写《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直局级单位、广州医学院归口统一向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级医疗卫生专业学会由学会挂靠单位统一申报。
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批申报。5月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11月申报次年上半年项目。为了规范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原则上不接受临时项目申请。
八、申报的项目由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并组织学科组专家评审,广州市卫生局审批认可。
九、市卫生局每年定期将批准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顺序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时间等信息以文件形式印发(可在广州市卫生信息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gzmed.gov.cn),由被批准立项的单位在申报的举办时间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并供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鼓励项目主办单位到农村、社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十、凡获批准并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在举办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教材、日程、试题、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学员名单等材料报送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备案。当年已举办的项目如拟下一年度继续举办,需在下一年项目申报时认真填写项目备案表,经审核合格的可作为下一年度备案项目予以公布。
若被批准的项目无故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的,则该项目自动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